国家给超期服役的补偿 70年代超期服役义务兵政策规定是什么?国家给超期服役的补偿和70年代超期服役义务兵政策规定如下: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超期服役士官退出现役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四条,超期服役士官退出现役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