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发生在2005年的惨烈的案件,涉及到刘兴伟和邹有学一家三口。刘兴伟是一个在抚顺市望花区经营自行车修理摊的下岗职工,他因为与邹有学的女儿邹华发生纠纷,遭到邹有学和其妻白素艳的殴打和辱骂。
刘兴伟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从家中拿来一把刀,先后刺杀三人。
刘兴伟被警方逮捕后,被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有学经济损失人民币4.2万元。
刘兴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刘兴伟已于2006年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