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先生在桂林一家酒店内预定了四居别墅30天,花费了37万元,以及3万元的押金。入住仅仅3天,谢先生因为工作原因前往外地开会。与酒店方进行联系,对方称房费不可以退,可以在1年内在本店消费完。
几天之后,谢先生返回桂林后想续住,却发现酒店方把别墅预定给了其他人。协商无果后,谢先生拨打了消费者协会求助,酒店方却以“已履行完合同”为由,拒绝调解。
明明当初谢先生有事离开,想退房,但酒店方说退房可以,不能退费,剩余的房费你必须在一年以内消费完,谢先生一听,有效期一年内,所以就离开了,结果现在酒店翻脸不认人!
酒店表示,他只能在这套别墅住四天,因为四天以后十月一的房间已经被别人订走了。
私自将自己的房间订给别人,是个人都会生气!当初是酒店称有效期一年内,现在却私自违约,实在令人气愤!但我们在为谢先生感到愤慨的同时,需要注意的酒店也是要做生意的,酒店不可能一间房空一年,谁知道你第二次什么时候来?
酒店应该是只答应余款留店消费,并没有商量到具体何时留房,特别是十一假期可想而知的紧张。如果谢先生当初没有退房,酒店理应把房间留给谢先生。
既然已经退了房,酒店有权利再把房间租给其他人,谢先生想再次入住,需要提前预约,或者酒店供给其他相等的房间给房客,如果没有房间,酒店有权利推迟房客再次入住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