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令人震惊、毛骨悚然的故事, 男子强奸84岁老太被判4年,据悉在在江苏,徐某的行为过于恶劣和残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谴责和讨论。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江苏一32岁男子出狱后仅11天就再次犯案,其罪行令人发指。
据悉,32岁的徐某原是一名工人,而且还是一名惯犯,他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因盗窃、故意伤害等原因被拘留。
32岁的徐某是一个工人,2019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锒铛入狱,2020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可是对于徐某来说,恶习终究难改,在享受了11天的自由后,再次犯案,这次的罪名是强奸。
据5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11月29日晚,徐某闯进被害人陆大娘(1936年出生、84岁)家,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对于84岁的陆大娘来说,徐某年轻体壮,哪里是他的对手,就算是想反抗也力不从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固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徐某表示认罪认罚,但对于殴打陆大娘一事予以否认,并供诉因为事发当晚醉酒并不清楚其是否强奸被害人。
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徐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恳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经司法部门鉴定,徐某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徐某提出其案发时系醉酒状态,但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而且他早有前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按照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