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一般不可以向前补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一般从1991年开始建立,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补缴社保的限制就是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后,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补缴。只要有确凿的法律证据,如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法院、审计部门等有效的法律文书,社会保险一般都可以补缴。
然而,个人自己随意补缴社保是不被允许的。2016年,人社部发布通知明确表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过去,一些地方虽然设置了补缴政策,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社保,但目前多地的补缴政策已经终止。
此外,除了补缴政策,还存在一次性补齐15年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个人可以继续缴费至达到相应年限。如果继续缴费60个月后仍不足15年,个人可以一次性补齐15年并办理退休手续。然而,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不再实施此类优惠政策,必须按月缴费至相应年限。
此外,对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较低,个人不愿意继续缴纳的情况,可以按规定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更加灵活,缴费金额一般较低。当到达60岁时,如果缴费不足15年,可以补齐至15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总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支持随意补缴社保。虽然没有补缴政策,但我们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旨在覆盖全民,即使没有补缴,仍有其他方式让老年人获得养老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