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已成为该地区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中心,并对周围各县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可实行县改市。
标准为了市域总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最小的市辖区人口不得少于2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不得少于10万人)。
一二三产业结构要求:
撤县前,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业人口不得低于70%;第二三产业产值比重达到75%以上。
财政、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要求:
改设市辖区的县,其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得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对应指标的平均水平。
满足了以上条件后,还要按流程逐级上报批准后,方能撤县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