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开国伊始,废除前朝的子、男爵位,只设公、侯、伯三等爵位,而按照铁券,此三等又可细分为七等,即一等公、二等公、一等侯、二等侯、三等侯、一等伯、二等伯,各个等级所领的俸禄都不同,在宽恤等方面的待遇也略有区别。
洪武初规定:
公五千石至二千五百石一等开国辅运推诚,二等奉天靖难推诚,三等奉天翊运推诚,四等奉天翊卫推诚,侯千五百石至千石一等开国辅运推诚,二等奉天靖难推诚,三等奉天翊运推诚,四等奉天翊卫推诚,伯千石至七百石一等开国辅运推诚,二等奉天靖难推诚,三等奉天翊运推诚,四等奉天翊卫推诚。
但有的伯仅当侯爵俸禄的三分之一或六分之一。
洪武十年后,伯之禄与侯等;至永乐初,规定伯之禄居侯之下,正一品之上,其阶勋皆与侯等,而伯爵益重。
公侯伯入则可掌参五府总六军,出则可领将军印为大帅督,辖漕纲,但不得预九卿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