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的通知,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已经从2023年8月1日起进行了调整。具体的标准如下: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残疾等级每人每月从2000元到10000元不等。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按照亲属关系每人每月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
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12。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450元,达到每人每年9450元,具体标准根据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参战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0080元,具体标准根据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480元,达到每人每年10080元,具体标准根据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540元,达到每人每年8280元。
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40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688元,具体标准根据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提高600元,达到每人每年11300元或10210元,具体标准根据入党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