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在时间上的期限主要是根据合同上所签订的日期为准。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扩展资料定金的分类: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2、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
4、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