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内容:
《规定》适用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规定》禁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所在地区、部门和行业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
《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
《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
《规定》对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